摘要
《淮南子》一书认为,司法的正当性在于司法活动必须遵守公正的原则,公正的司法不仅有利于树立司法的权威,也有助于社会的稳定。另外,该书还将司法者的道德素质当成了树立司法公信力的前提条件之一,甚至将"贤人"(道德高尚的人)司法提到了关乎国家兴亡的高度来加以论述,并将司法的正当性与司法者的道德素质结合起来,其中揭示了一个道理——司法的正当性取决于行使司法权者的道德素质。《淮南子》还认为,司法的作用在于维护社会的和谐,促进政权的稳定;国家司法权的地位在于辅助道德教化。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教化权具有根本性和全局性,而司法权则具有辅助性和补充性,后者不能取代前者居于主导地位。《汉书.刑法志》既宣扬了一种"仁道"司法观,也宣扬了一种"中道"司法观。"仁道"司法观要求司法官员以仁爱宽和的态度从事司法活动,并将"仁道成"即仁道价值的实现作为司法进步的方向,体现了一种鲜明的人道精神。"中道"司法观要求司法官员努力追求司法公正,因为司法公正关系到社会的和谐、政权的稳定。班固还提出了"合刑罚之中,殷天人之和"的主张,反映了一种崇尚"中道"的司法价值观。
出处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8期134-140,3,共7页
Jinan Journal(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