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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监督工作“三新”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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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财政监督工作在机制上要创新 (一)建立机构人员良性机制 财政监督部门在机构设置、干部配备上.应高于同级内设部门,可实行省以下财政监督机构人员派驻制或垂直管理,以利于监督工作的相对独立性,监督执法的客观公正性和权威性。
作者 曾书伦
出处 《财政监督》 2012年第18期40-41,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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