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1年10月28日,原告刘某骑电动车追赶抢夺行人背包的歹徒,由东向西行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铁二中门前时,适逢被告王某驾驶其所有的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与原告相撞,致使原告受伤。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西城交通支队西外大队认定,被告王某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原告为次要责任。后原告被送往武警北京总队第二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侧3、4、5、6肋骨骨折、左侧锁骨骨折、左小腿擦伤。后经鉴定,原告构成十级伤残。原告刘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和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91737.08元。
出处
《法庭内外》
2012年第10期63-63,共1页
Inside & Outside of Cou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