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修正案(八)》中将"恶意欠薪"入刑,《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也赋予了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对"恶意欠薪"行为主体进行处罚的权力,以维护用工关系和谐稳定。受歉抑性原则影响,刑法对"恶意欠薪"入罪设计的门槛过高,且将"主观恶意"这一前置证据是否成立的判断权由行政部门行使,在实践中致使劳动维权难以实现。行政部门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对用人单位是否"恶意"随意定性,也会导致司法先天不公。
出处
《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2年第3期112-113,共2页
Journal of Yunnan Institute of Socialis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