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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则案例看代理行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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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案情简介原告和被告互不相识,2008年8月4日被告因经营需要,通过某中介公司李某的介绍,向原告借款40万元整,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期为12个月,自2008年8月4日起至2009年8月3日止,月利息为2%,利息为每半年支付一次,到期本金一次付清,如遇国家对利率作调整,仍按约定的利息执行,不作调整。
作者 康传娟
出处 《时代经贸》 2012年第20期27-27,共1页 TIMES OF ECONOMY & TRA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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