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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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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本案情:黄某系某快递公司的派送员(职员)。2011年4月9日,黄某见其要派送的包裹破损,发现里面装有3台摄像机和5部手机,遂产生起意想据为己有。于是黄某次日早上就打电话与其朋友李某商量,让李某来冒领这个包裹,并把包裹单的收件人的姓名和手机号码发到李某的手机上(按照该快递公司规定,收件人只要报了姓名和手机号码与包裹单对得上,就可以签单领包裹)。李某也同意了去冒领,并前往黄某所在公司去领,但因见公司人多,就没有冒领。黄某见状,就于当天下午将该包裹取走(这个包裹恰恰也是由黄某负责派送的)放到自己的出租屋,并叫李某过来,让李某带着包裹里手机和摄像机去卖掉赚点钱。
作者 庞朝升
出处 《当代检察官》 2012年第10期31-31,共1页 Contemporary Prosecu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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