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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校生劳动主体资格的思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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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校生在毕业实习阶段或业余时间打工能否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在于他们是否具有劳动主体资格,这成为学术界争议的焦点。劳动支配自由和使用自由在于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而非法律层面的规定或劳动关系当事人的约定,只要在校生具有劳动行为自由即是适格的劳动者,而不能人为将其排斥在劳动者之外。
作者 吴春明
出处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12年第10期32-35,共4页 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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