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现代企业制度的确立,因效益每况愈下、资不抵债而面临破产的企业所能做出的选择无疑是破产清算和重组。允许企业破产体现了在市场经济大环境下企业独立自主、自负盈亏的特点和自我生存、自我发展、自我消亡的法则,而允许企业重组则是这种特点和法则的延伸。与破产相比,重组不仅给一定时期内因管理不善或外部环境重大变化而面临破产的企业以起死回生的机会,同时为企业继续承担社会责任、清偿债务提供了可能性。
出处
《中国农业会计》
2012年第9期14-15,共2页
Chinese Agricultural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