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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证券公司营业部商业贿赂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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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案情 当事人为某证券公司营业部,经营范围是按《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开展经营活动。2011年4月,工商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以涉嫌商业贿赂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系某证券公司设在该市的分支机构,2010年至2011年4月期间,该证券公司与李某、马某等16名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协议,委托李某、马某等16名证券经纪人驻点服务于当事人处,代表该证券公司从事招揽证券客户和服务工作。当事人为争取更多的证券客户,
出处 《工商行政管理》 2012年第20期55-5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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