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长期以来,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就解决国际投资争议的途径存在着严重分歧,因此在国际层面上需要中立的形式来调和双方的主张。《解决国际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公约》是专为解决国际投资争议而设计的,其争议解决机制体现了自治性与强制性的高度结合,反映了两类国家利益的平衡,因而得到广泛运用。《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担保业务来鼓励投资,但其以代位求偿制度为枢纽,对国际投资争议进行分解后加以解决,形成了解国际投资争议的独特机制。这两套争议解决机制既有区别,又有密切联系。
出处
《国际经贸探索》
北大核心
2000年第4期37-40,共4页
International Economics and Trade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