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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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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政部:社会团体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合作 日前,民政部官网发布《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强调社会团体以"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支持单位""参与单位""指导单位"等方式开展合作活动的,应当切实履行相关职责,加强对活动全程监管,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合作。《规定》指出,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应当签订书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并切实履行职责。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应当对合作方的资质、能力、信用等进行甄别考察,对合作协议内容认真审核,
出处 《社团管理研究》 2012年第10期62-64,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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