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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同他人在自己租赁的房屋内实施抢劫构成“入户抢劫”共同犯罪——刘得琶等四人抢劫案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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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要旨】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入户抢劫”犯罪的认定问题。共同租住的房屋只要是用于家庭生活且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应当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户”。以抢劫为目的,伙同他人在自己租住的房间内伺机对其他同租人实施抢劫构成“人户抢劫”的共同犯罪。
出处 《企业与法》 2012年第5期52-56,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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