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水权具有准物权属性,是包含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在内的权利束体系。在诸多妨碍水权实现的制约因素中,体制改革的滞后及具体制度规定的阙如使得水权的实现处于制度困境之中。故应以观念的矫正为出发点,遵循资源化、多元化、权利化的立法理念进行水资源法律制度的建构与完善。
出处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5期131-136,共6页
Journal of Anhu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青年项目(09JYC820026)
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10FXB005)
江苏省“青蓝工程”中学术带头人项目
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指导项目(10SJD820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