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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辞职无须承担支付专项培训费用责任吗——兼论服务期与试用期之法律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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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试用期内劳动者辞职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涉及到试用期与服务期的法律适用问题。解答这一法律适用问题首先应当明确试用期与服务期在劳动法上做何界定;其次,两者在法律适用上应当遵循法律适用的一般原理;最后,在上述法律适用中体现的法律价值也应当符合社会之公平正义。本文以案例分析的形式阐述这一问题。
机构地区 华东理工大学
出处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1期85-87,96,共4页 Human Resources Development of China
基金 上海市法学会一般项目<上海重大劳资矛盾预警与处置机制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 上海市教委科研创新重点项目<我国劳资关系调整模式多元化路径的反思和重构>(12ZS047)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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