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4年5月1日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确立了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以下简称交强险制度),对于有效维护交通事故受害人利益,实现社会正义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在交强险制度的运行过程中,出现了种种问题。引发了诸多激烈争议,形成了很多诉讼案件,耗费了大量社会资源。交强险制度涉及多方社会主体切身利益,因此,有必要重新对交强险制度进行审视,对出现的争议问题进行理性剖析,及时调整制度运行的思路,对制度漏洞进行弥补,以进一步回归立法原意,消除分歧争执,统一司法适用,维护法律权威。
出处
《人民司法》
2012年第17期4-7,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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