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A公司为融资,利用其公司员工蔺某等人名义向B银行申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蔺某等未在借款合同、借据上签字,贷款手续由A公司找人代办并在贷款文件上代签字,且无证据证明蔺某等同意A公司以其名义向银行借款。贷款出现逾期欠款后,银行对蔺某等人的信用记录作出不良记载。此后在相关案件中发现蔺某等人办理的个人贷款实为“假按揭”,需对“假按揭”贷款中名义借款人的不良信用记录予以更正。但B银行操作人员出现串户失误,
出处
《中国城市金融》
2012年第10期50-52,共3页
China Urban 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