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24条为契机,刑法领域对于诉讼诈骗的研究范围应当有所扩展,即应包括骗取仲裁裁决的行为、"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的模式以及非财产纠纷的虚假诉讼。诉讼诈骗并不符合三角诈骗的特征,将其认定为三角诈骗形式的诈骗类犯罪,存在诸多弊端;将诉讼诈骗以妨害作证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处理,则会导致处罚漏洞;对于诉讼诈骗、仲裁诈骗这类司法诈骗行为,应在"妨害司法罪"一节增设新的罪名即"骗取民事判决、裁定、仲裁裁决罪"进行规制;该罪为结果犯,且应有情节的限制。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1期29-39,共11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