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商事关系、商主体或商行为都以营业为其核心构成。营业也是商行为与民事行为的分水岭。各国商法典几乎都明确地使用了"营业"这一词语,甚至将其作为界定商主体或商行为的基础概念。客观主义的商法以强调客观意义的营业为中心,主观主义的商法以强调主观意义的营业为中心,折中主义的商法则强调主观意义的营业与客观意义的营业的并重。中国应于商事通则的层面确立营业自由的基本原则,采用主观意义的营业及客观意义的营业分别规制的二元结构的进路,以"营业"一词指代主观意义的营业,同时,构建"营业资产"这一概念,以此指代客观意义的营业,克服"营业"在解释上的困惑与冲突。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1期106-117,共12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