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院基于和谐社会建构的司法政策考量在案外诉前对行政案件进行调解或协调和解是第三方公权力意志的介入。这种介入既是调解人和辅助和解人基于专业知识或权威比较优势促成当事人之间通过谈判、协商解决纠纷,又代表保护公共价值、规范行政权力的国家立场。但法院这种在案外诉前对事实的职权探知、对违法合意的规整是司法权逸脱诉讼程序的功能拓展,存在介入基准时的正当性瑕疵。建立"行政案件立案后审理前判断型调解",能避免法院走向案外诉前行使职能的正当性障碍,其既是以非讼形式发挥司法职能、接近"司法正义"的求解过程,也能在诉讼程序中兼顾ADR价值。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1期129-138,共10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