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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未经审批以国有企业财产设定抵押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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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银行债权纠纷诉讼中,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不少法院常以未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为由,判决以国有企业财产作抵押的《抵押合同》无效。其法律理由是《福建省抵押贷款条例》第10条之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法人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设定抵押权的,须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审查批准。'事实理由是,'这将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作者 林锋
出处 《福建法学》 2000年第3期59-5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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