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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偷税犯罪立法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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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修改后的《刑法》第201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作者 陈建生
出处 《福建法学》 2000年第2期4-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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