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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法官自由裁量刑罚权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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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刑法规定的许多犯罪的法定刑采取了几个刑度并列的方式。同一犯罪中,可以适用多种刑种,在刑种中又包含着宽广的量刑幅度。这种现象的存在,就给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余地。而法官对这种权利的行使,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乃至生命,也关系到人民法院行使刑罚权的质量以及刑罚适用的效果。一。
作者 徐聪伟
出处 《福建法学》 2000年第2期39-41,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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