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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别乡镇干部在村委会选举中的违规现象值得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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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从1988年6月1日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以来,全国各地开展了以村委会直选为标志的村民自治活动,亿万农民欢欣鼓舞,迸发出空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村民选举制度日臻完善。十年后的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在补充和修改的基础上,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组法》)。大力推行村民自治是合乎民意的,其重要意义不仅在于激发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
作者 梁骏
机构地区 北京行政学院
出处 《内部文稿》 2000年第14期20-22,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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