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中建立起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格外引人关注。与内地少年检控制度不同,我国香港特区和台湾地区都形成了自身独特的程序构架。香港检控人员在对未成年人行使酌处权时考虑各种相关利益,其检控政策极尽详细;台湾则利用"少年事件处理法"建构起以"少年法院"为核心的少年事件处理机制。以二者为起点分析内地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创新的前提下还存在不少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内容,尤其要注意如何在具体适用中保障少年的权益和各方乃至社会的利益。
出处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2012年第8期88-94,共7页
Juvenile Delinquency Prevention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