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基本案情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A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2008年底与当地国土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受让01、02号地块总计52.02万平方米,均价3600元/平方米,并就0l、02号土地的开发达成意向。其中,01号地块总投资28亿元,总建筑面积56.61万平方米,已售罄;02号地块土地面积10.45万平方米,由于企业资金紧张一直未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出处
《涉外税务》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1期59-62,共4页
International Taxation In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