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著作权法对临摹艺术作品的问题没有作直接规定,根据学界的主流观点及多数国家的做法,目前主要采取个案处理的方式,根据临摹品与原作品相比.是否融入了临摹者“独立的个性”和“个人的印迹”.将一部分临摹品归为复制,另一部分归为演绎。2008年北京市海淀法院受理的故宫博物院、北京一鼎轩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诉北京天禄阁图文制作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生动地诠释了古书画临摹复制品目前的法律保护困境。
出处
《人民司法》
2012年第19期101-106,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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