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中的性别偏见的存在,影响着法官对案件的认知以及裁判的结果。在性侵犯案件、离婚财产分割案件、监护权案件以及家庭暴力案件中,法官对于女性当事人的偏见表现尤为明显。由于司法中的性别偏见表现出的冷偏见、社会偏见、道德偏见、内隐偏见的属性,使得其难以识别和纠正。基于此,本文提出了法官对于女性当事人群体应增进接触和了解,完善司法行为守则,并加强这一领域的理论研究及干预活动。
出处
《西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第3期22-24,92,共4页
Journal of Northwestern Polytechnic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基金
陕西省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12E069)
西北工业大学政策研究基金资助项目(ZYY20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