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供影院放映的电影"应受货物贸易规则(GATT规则)还是服务贸易规则(GATS规则)调整?这是始于2007年、终于2009年的"中美出版物和视听娱乐产品案"的主要争点之一,本文通过对"供影院放映的电影"的货物和服务性质的全面分析得出一个结论:电影的生产商借助电影片的交付为发行商与分销商提供电影内容,以满足其利用电影内容的需要的过程是服务贸易;而电影片的交付本身则是货物贸易,WTO的货物贸易规则和服务贸易规则可以同时调整"供影院放映的电影",但适用的角度是不同的。
出处
《西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第3期58-62,共5页
Journal of Northwestern Polytechnic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