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现行犯罪论体系诸问题及其原理直接源自苏联,是建立在根据罪质认定犯罪的基础上的。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犯罪以罪量为充分条件,与现行犯罪论体系诸问题的理论基础存在不协调。德日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与罪量要素存在内在冲突。在我国刑事立法与司法活动中,忽视罪量要素的做法并不鲜见。判断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限度,必须以罪量要素为基础。犯罪既遂是犯罪成立后的停止形态,犯罪实行行为一着手实施或者实施完毕均有可能达不到罪量要求,故行为犯与举动犯不能成为既遂形态。
出处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5期72-78,共7页
Journal of Soochow University(Philosophy & Social Science Edition)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罪量视野下的犯罪论体系诸问题之困境与出路"(项目编号:11YJC820091)
赵秉志教授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犯罪构成论体系比较研究"(项目编号:10AFX007)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