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适应社会发展变化,《刑法修正案(六)》对重大责任事故罪做了重大修改。文章针对修正后的重大责任事故罪从犯罪主体、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进行了系统阐述,认为本罪的犯罪主体由修正前的特殊主体变为一般主体,客观方面则将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行为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客观方面剔除出来,仅仅将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本质特征的行为作为其客观要件,使得本罪进一步精细化和科学化。本罪的主观方面则只能由过失构成。
出处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2012年第10期54-56,共3页
Social Sciences Journal of Universities in Shanx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