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人身保险中,有关保险利益皆采用"同意推定主义",在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中有所体现,且我国《保险法》只规定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而不规定受益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这难以有效地遏制道德风险的发生。可见,我国《保险法》所规定的与投保人有保险利益关系的主体之范围过于狭窄。我国《保险法》应规定:人身保险合同在订立时投保人和受益人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受益人对与其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并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的人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和受益人任何一方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则保险合同无效。
出处
《电子世界》
2012年第20期144-146,共3页
Electronics Worl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