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预约制度,可以追溯至古罗马法时代,尽管当时其仅适用于身份契约。至近现代,预约制度渐次发达,不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均有较为详细之规定。在我国,预约合同实践越来越频繁,特别是房地产的买卖,大多运用预约合同制度。然而,我国《合同法》作为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法之一,并没有对预约合同制度作出回应,以至于实践中预约合同的效力、归责、举证责任陷入模糊与纷争。本文在界定预约合同概念的基础上,追溯其历史演进,探究其法律支撑与制度功效,解析其核心要义并提出我国构建预约合同制度的对策建议。
出处
《求索》
CSSCI
2012年第9期105-107,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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