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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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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省直有关单位。中央驻赣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企业职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后的丧葬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出处 《老友》 2012年第11期34-3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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