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一直以来都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点,税费改革之后,我国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模式由农民自身提供转为政府单一提供,这引发了诸多争论。笔者认为,从长远来看,政府作为公共服务的提供者,理应当承担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责任,但现阶段,由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长期的滞后性与类型的复杂性,政府单一供给的缺陷与农民的阶段性需求之间的矛盾难以调解。
出处
《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
2012年第9期45-47,共3页
Assets and Finances in Administration and Institu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