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结合案例探讨三个问题:(一)水路货物运输合同中的实际承运人对与自己无直接合同关系收货人的货物是否享有留置权?物权纠纷与合同纠纷属于并列的两类纠纷,案由认定为水路运输合同纠纷,则应适用《A同法》和《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的规定,而不适用《物权法》与《担保法》关于留置的规定。据此,实际承运人有权留置其运输的货物。这种留置权构成“特殊留置权”。但行使留置权的程序应合法,留置的价值与被欠费用应大致相当。(二)海事强制令卸货对实际承运人的留置权产生什么影响?海事法院发出海事强制令前责令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的性质如何界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留置关系因海事强制令而转化成为担保关系。这一担保关系不同于《担保法》规定的法定担保或当事人约定的担保责任。(三)连带责任必须基于法律明确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无法律规定或约定,不得随意主张连带责任。
出处
《特区法坛》
2012年第4期38-44,共7页
Judicial Forum of Hainan Higher people's cou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