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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备案行为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杨晓文诉三亚市河西区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备案登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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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机关对业主委员会的备案行为,实际是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业主委员会依法成立、具备主体资格等一系列事实的确认,对业主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应当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作者 吉红
出处 《特区法坛》 2012年第4期47-49,共3页 Judicial Forum of Hainan Higher people's cou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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