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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淫秽电子信息犯罪的界定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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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淫秽电子信息被解释成刑法中的淫秽物品,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不会造成刑法规范适用的障碍;它应该是指的以电磁等形式存储固定下来的可独立存在的电子对象,而非正在传递中的信息;它的类型多样,也包括含淫秽信息的软件等;它的判断标准不能脱离网络文化整体环境,不能脱离网民这个特定群体。
作者 周新
机构地区 武汉大学法学院
出处 《社会科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9期103-106,共4页 Social Scientist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5

二级参考文献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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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胡新桥,汪涛.揭开"丁香社区"背后的利益链条--荆州警方打掉淫秽表演视频网站13个、淫秽色情网站186个[N].法制日报,20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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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昭和59年3月28日大阪府条例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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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引文献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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