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杨立新、李佳伦在《法律科学》2012年第2期撰文认为,随着互联网科技的不断发展,人们日常生活对网络的依赖有增无减。人们在享受网络带给生活的巨大便利的同时,也倍受各种网络侵权行为的干扰。《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为解决网络侵权问题找到了出口,但除了该条第二款中明确规定的被侵权人享有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通知的权利之外,侵权网络用户也享有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反通知的权利。这样才能平衡网络侵权中以网络服务提供者为中心的被侵权人、侵权网络用户和其他网络用户之间的利益。
出处
《公安研究》
2012年第10期92-92,共1页
Policing Stud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