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男性作为性侵犯受害者的相关法律问题不时的困扰着当代学者,而在清代通过深入分析司法实践中疑难案件,不断完善相关的律例条文,该问题已经得到了认真的思考和解答。清代法律视野中,只有男性是性侵害的加害者,而作为受害者的男性包括男子和幼童,且对于幼童有着更严格的保护。性侵害有强奸、轮奸、调戏等行为。以男子拒奸杀人例、男子被调戏羞忿自尽例等律例条文和相关案例为切入点,男性性侵犯受害者在清代的法律保护以及不可回避的清代男同性恋等社会现象值得分析。
出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0期100-106,共7页
Chinese Criminal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