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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权的实现与公民精神的培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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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警察权是国家公共权力与社会联系最为密切的一项权力。它一经诞生,就进入了一个不断演变、发展、扩张、渗透的过程,无论怎样变化,警察权在总体上作为一种行政执行性权力的性质没有改变,而且是非常直接地作用于公民的日常生活及其相关权益。因此必须从警察权的来源分析了解警察权的构成因素,不仅追求警察权实施的表层次的效果,更要实现其追求的深层次、长远的法律秩序构建。以法律形式明确警察权的内容界限及其行使的法治性、公开性、公正性、服务性、应急性。确保警察权实施满足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管理和救助服务等现实性需要,更为保障人权的职能协调发展,培育适应法治社会的公民精神,引导社会公众自觉主动参与公共秩序维护的法治进程中。
作者 张淑红
出处 《社科纵横》 2012年第10期73-76,共4页 Social Sciences Review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

  • 1孙琬钟,江必新.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益保护[M] .北京:中国法院出版社,2003.
  • 2杨寅.中国行政程序法治化北京[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 3乔治.弗雷德里克森.公共行政的精神[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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