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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审理:从“纳什均衡”走向“利益最大”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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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2年7月1日即将施行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可以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但下列案件,应当开庭审理:(一)因服刑人员有重大立功表现提请减刑的;(二)提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一般规定的;(三)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四)公示期间收到投诉意见的;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1期69-72,共4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5

  • 1张云龙、胡继先等."探索创新庭审方式实现减刑假释案件审判公开",载《公民与法》2011年第7期.
  • 2冯璐、邱寒.《人民陪审员首审减刑假释案件》,http://legal.social.com,cn,于2012年4月21日访问.
  • 3《江苏出台加强假释案件审理与社区矫正工作对接的意见》,载http://www.chinapeace.org.cnlpabbl2010-061041c-13333711.htm,2012年5月21日访问.
  • 4刘仁杭."缓刑适用:从纳什均衡走向利益最大",载万鄂湘主编.《司法解决纠纷的对策与机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177页.
  • 5曾娇艳.从“对抗”走向“合作”——普通程序简易审的博弈论分析[J].青少年犯罪研究,2009(4):16-20. 被引量:1

同被引文献41

引证文献5

二级引证文献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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