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情】2003年8月11日,曾华春与物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华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一,房屋总价款为201440元;二,甲方(出卖人)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甲方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甲方的责任.乙方(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1项处理:1.乙方退房,甲方在乙方提出退房书面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乙方,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1期115-117,共3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