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死刑以剥夺人的生命作为刑罚内容,是刑罚体系中最古老、最严厉的刑罚方法,也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一个重要刑种。在中国乃至世界各国,法学界对死刑存废的问题一直争论不休,死刑的存与废众说纷纭。从死刑存废的依据,阐明废除死刑必备条件,结合现实和国情,提出"保留死刑,坚持少杀,防止滥杀"直至最终废除死刑,才是对待死刑存废的理性做法。在当前不宜全面废除死刑的环境下,完全可以考虑大幅度限制死刑适用的范围,最大限度减少死刑的适用。我们相信,今后社会的不断进步将逐步过渡到全面废除死刑的阶段。
出处
《辽宁行政学院学报》
2012年第9期25-27,共3页
Journal of Liaoning Academy of Gover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