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保护弱势群体是财政法的的内在职责之一,更是预算法改革的重要内容。要在公共财政中融入保护弱势群体的理念,首先应坚持平等和民主作为预算法改革的核心价值标准,同时应在在程序上保证社会各群体在预算审查过程中的参与权和对预算的监督权,以保证社会资源分配的公开、公平,实现预算决定权的实质回归。
出处
《辽宁行政学院学报》
2012年第10期66-68,共3页
Journal of Liaoning Academy of Governance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项目<发展农业再保险的财政法律制度研究>(项目编号:11YJC820029)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