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证协会是“两结合”管理模式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2012年1月1日施行的《江苏省公证条例》更是对其专设一章.用超过整部条例十分之一的条文篇幅来规定公证协会的各项职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关于公证协会的设置规定进行了必要的拓展和延伸.进一步凸显了公证协会在新时期公证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和地位。目前,各级、各地方公证协会的职能都有了明确的规定.组织机构也趋于完善,但是其监督作用还有待进一步彰显.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行业管理职能还没能全面实现。公证职业共同体的建设离不开公证协会的建设.本文从地方公证协会的投诉处理职能入手.探讨进一步开展好公证行业管理工作的方法。
出处
《中国公证》
2012年第10期27-28,共2页
China Notary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