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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的客观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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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鉴于一些不法分子组织未成年人从事扒窃、抢夺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情况屡禁不止,严重危害了社会治安秩序,损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2009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称修正案(七)),新增了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修正案七对该罪客观方面的规定为:“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的活动”,笔者试对这一规定进行分析。
作者 夏晓星
出处 《大观周刊》 2012年第43期88-88,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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