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为由而否决该股权转让不应该成为中国烟草总公司的借口,因为它违反了我们在市场经济中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契约精神。
陈发树与红塔集团的纠纷诉至云南高院已经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但判决尚需时日。2009年9月10日,陈发树与云南白药第二大股东云南红塔集团签订转让合同,受让后者持有的云南白药12.32%的股权(尚需国资监管部门批准)。然而时隔两年后的2012年1月,作为上级机构的中国烟草总公司却以“为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为由,否决了这一转让交易。
出处
《董事会》
2012年第11期84-85,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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