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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具体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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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9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2号,以下简称《公告》)的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为正确贯彻落实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就有关具体问题公告如下:
出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2012年第21期19-20,1,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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