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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撞人致死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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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2011年12月1日15时许,李某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沿肃州区东大街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东大街与卫生街十字交叉路口西侧人行横道处时.发现一位老人正在由北向南横过人行横道,遂减速行驶,但电动车的右侧后视镜依然将行人焦某(男,80岁)碰撞,致焦某摔倒在路上受伤.焦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1年12月2日死亡。事故发生后,交警赶往现场,经过现场勘验和对李某的酒精测试,以及对李某电动自行车的鉴定,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李某系酒后驾驶机动车,且占用机动车道,未遵守让行规定,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酒泉市肃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焦某死于倒地时头部撞击引起的颅脑损伤,与李某的肇事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作者 齐琳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2年第20期75-75,共1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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