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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小偷遗弃的赃物并占为己有是否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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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某日晚22时许,韩某骑一辆新大洲本田牌摩托车到朋友刘某家与刘某、饶某某三人喝酒、聊天,至次日凌晨0时许,韩某欲回家时发现自己的摩托车丢失.寻找过程中在距离刘某家东侧10米处一砖垛旁发现一辆“新感觉”牌红色两轮125跨骑摩托车。韩某随即与刘某商量将此车推至刘某家停放,当日下午17时许.韩某再次来到刘某家问此车有没有人认领,刘告知韩某摩托车无人认领,并劝其到派出所报警。该韩不肯.将摩托车推至摩托车修理店车为此车更换车头点火锁、油箱锁,并对该车进行了修理,后该车一直被韩某占有使用。半年后,车主找上门索要该车未果。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经评估该车价值3360元,调查发现,该车系小偷盗窃所得因转移不急而遗弃。
作者 郭健 张颖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2年第20期76-76,共1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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